收養小孩不是隨便收養的,而是要經過一定的法定流程才可以完成這個收養的手續。📝提出申請收養的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如果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是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至少是經過公證。🔍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之后,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那么審查的內容就包括:收養關系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等等。📜登記經審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并頒發《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規定的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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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辦理收養關系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向民政部門登記;第二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第三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訂立書面協議并辦理公證。凡是收養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登記收養關系即成立。除以上兩種人的收養以外,社會上的收養,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的送養,都可以按照第二種或第三種形式辦理收養手續,不論是采取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所簽訂的協議都應符合《收養法》。如《民法通則》第58條的有關規定,即不得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行為,否則,所訂協議無效。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國家鼓勵公民的收養協議辦理公證。這是因為經過公證的收養協議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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