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離婚時怎么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屬于婚前房產,離婚時歸一方個人財產。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 結婚 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 結婚登記 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 婚姻法 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 夫妻財產 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 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并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法律分析:離婚沒有區分農村和城市。離婚分割財產的,如果婚內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無過錯方的的權益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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