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變更監護人需要具備條件的如下: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并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指定監護人的構成要件是只有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范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綜上所述,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變更監護人在哪里辦理?
變更 監護人 在哪里辦理? 變更監護人在居民委員會進行,如果雙方不同意則在法院進行決定。 1、 監護權 的變更通常包括: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2、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 變更監護權 的訴訟要向被告住所基層法院提起,起訴人要提交本人 身份證 、 起訴狀 、相關 證據 的復印件4,起訴狀中要著重寫明現有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 監護人是不能由前任監護人制定的。也就是說,你的監護人的身份是不能僅僅通過你和別人的約定或者協議得到變更或者撤銷。但是,你的監護職責可以通過協議部分轉移給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 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如果你確實失去監護能力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法院應該會在有監護權的人里面挑選最合適的。雖然你不能直接制定某人做監護人,但是你的意見將會很重要。 監護人的變更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那么容易,需要當事人和指定監護人雙方的同意,才能進行變更,如果指定監護人監護能力非常好,即使當事人在怎么符合監護人的選擇,也不能申請得到監護權利。監護權利從小孩出生就已經明確認定了,很難更改。
怎樣更改法定監護人
我爸和我媽離婚7年了,當時離婚的時候我的監護權是我爸的,現在我15了,想改給我媽,具體怎么做,要詳細點的如果在14歲以下,可以辦理收養手續。如果要變更監護人,需要取得當地居委或村委的同意。依據《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監護。
起訴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是未成年人無法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申請人應該是其他對你有監護資格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訴訟變更監護人需舉證證明符合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根據《民通意見》的規定,法定情形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變更監護人的訴訟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4.管轄法院為被監護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擴展資料: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監護-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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