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以及各個行業各個系統的規定。目前,即使是律師,有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也是越來越小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境地。目前,律師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調查收集證據:一種是可以憑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另一種只能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取的證據。 1、憑律所介紹信及律師證調查。 目前,可以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公司的工商檔案。現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師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查詢公司的工商檔案,極少的工商局會需要律師提供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工商局能查詢到的檔案包括:公司設立資料、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東情況、公司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的贏利和虧損情況等。對訴訟有幫助的資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費用,工商局會加蓋工章,在訴訟中可以直接當證據使用,效力較高。 (2)車輛檔案。可以到車管所查詢車輛的基本信息,包括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 (3)房屋檔案。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詢的房屋檔案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如果律師單獨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會同意打印房屋的相關材料,但是如果當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會予以配合。 (4)人口檔案。《民事訴訟法》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在被告情況不明時,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詢對方的相關情況。律師憑律師介紹信、律師證、委托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可以代為查詢到被告的戶口所在地,登記的經常居住地等信息。 2、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查。 即法院向被調查單位出具調查函,由申請人的律師持令前往調查,以法院委托律師調查的手段向被調查單位取證。其實質就是,法院的調查,由律師出面前往。 從實踐來看,法院的調查令制度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普遍采用的一種調查取證方式,也是較為有效的取證方式。對于一般的單位而言,都顧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會配合取證。如果沒有法院的威懾力而由律師前往調取證據,有時甚至連工資收入證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調查令較多適用以下幾個方面: (1)查詢股票交易對賬單以及股票資金對賬單; (2)查詢公安報警記錄(但有的公安機關拒絕律師持令復印及摘抄,即只準看,不準摘抄及復印); (3)查詢房地產資料的詳細檔案; (4)查詢案件當事人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 (5)查詢醫院涉案當事人的病歷(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療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才給配合的情況。 據我們了解的情況,目前實行調查令的法院并不多,但這是一個趨勢,同時也是真正為法院減負的一種好的辦法,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法院開具調查令由律師前往調查的情況會越來越普遍。
起訴離婚感情破裂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主觀:
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有: 1、證明主體適格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 2、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例如,傷情鑒定書、分居協議等; 3、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所需要的證據,即是原告對于自己主張離婚的事實的證明材料。需要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確已破裂等證據,具體如下: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4、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
5、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6、其他證據。
對于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后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準予離婚辦理。對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離婚是一個很常見的行為,因為人們對于自己的婚姻都是非常的重視的,不希望在婚姻里面有任何的委屈,非必要情況不建議離婚,會對家庭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所以如果有存在離婚的要件的時候,一般都會要求離婚。離婚可以和諧的方式,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規定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或者是起訴離婚。
相比之下,訴訟離婚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更多的,而這些都關系到當事人最后能否離婚,能否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當然,針對一些證據,當事人收集是比較困難的,此時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離婚需要哪些證據及材料
一、離婚案件需要什么證據和材料
1、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并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共同購置、婚后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后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患有精神病、癡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收集的,應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查證。申請書應包括查證內容、證據保管單位、部門、證人的姓名、地址、單位行詳細情況。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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