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取證
1、如果結婚之后發現其中一方在婚內出軌,跟其他人同居甚至是重婚的話,那就可以準備好充分有利證據,這種情況去法院起訴離婚,當場宣判離婚成功幾率會非常高,因為能夠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 2、如果其中一方有家暴行為或者遺棄過家庭子女家庭成員的話,也能夠證明夫妻兩人感情破裂,同樣要準備充分有利證據,如果被家暴之后身上會有淤青,可以到醫院里面進行檢查,醫生會給大家出示相應憑證。 3、另外如果因為感情破裂,分居時間長達兩年的情況下,同樣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不過夫妻雙方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應該好好溝通協商,如果所有問題都解決掉,那不會影響感情發展。 起訴離婚非得有證據嗎 1、通過起訴離婚時不一定非要提供證據,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起訴離婚,不過作為原告來說先要寫好訴訟狀,而且要提供其他相應證件,否則工作人員不會給大家受理。 2、另外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工作人員會了解兩人感情破裂的原因,判斷雙方之間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能不會單純的宣判離婚。 3、如果法院沒有當場宣判離婚也不用著急,可以等6個月之后重新起訴,這個時候法官一般會看出來兩人之間沒有感情,然后當場宣判離婚的成功幾率相對來說也會更加高一些,要想盡快解除婚姻關系,最好還是提供充分證據。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取證2 一、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從如下方面收集證據。 1、報警記錄,公安機關制作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 2、實施家暴時的錄音、錄像。 3、實施家暴時在場的證人證言。 4、受傷后的入院記錄,病歷資料等。 5、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書。 6、向有關部門,如村委會、居委會的求助登記。 7、施暴者的自認證明,如悔過書、道歉信、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二、證明對方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可從如下方面收集證據。 1、重婚的證據:重婚的結婚證,雙方的親密照片,短信、微信、QQ等聊天記錄,音頻、視頻資料,證人證言,開房記錄等。 2、一方與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證據:雙方的租房或購房記錄、雙方在居住處的同行出入照片,物業證明,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等。 3、一方與第三者在相關機構以夫妻名義進行登記的資料:計劃生育信息登記,街道居委辦事登記,暫住信息登記,物業部門登記,生育子女醫院登記,子女出生證信息登記等。 三、證明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可從如下方面收集證據。 1、對方吸毒時的照片。 2、對方隱藏的毒品、吸毒工具。 3、公安機關、戒毒所的`強制戒毒決定書等材料。 四、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分居協議、一方在異地的租房合同、居住證、水電繳費記錄等。 所有提供的證據中,不能相互沖突矛盾,各組證據之間應該彼此呼應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另外值得提醒的是,由于某些證據的隱私性比較強,因此收集證據時要注意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若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時,可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申請調取。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取證3 離婚時需要用到的證據 一、證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信息、婚姻關系信息的證據。 主要只是原告的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出生證明、駕駛證、護照、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還有如結婚證遺失,可去民政部門調取結婚檔案查詢信息表,用于證明婚姻關系。 當然,這類證明不用全部準備,有身份證就不需要駕駛證、護照了;有結婚證就不需要結婚檔案了;有戶口本就不用再提供出生證明了等等。 二、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面的證據。 關于孩子的有:孩子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證明,醫院或者計生部門出具的無生育能力證明,還有己方父母(孩子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的現狀方面的證明,包括身體、財力以及與孩子的關系等。 關于財產方面的,像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單、銀行或某寶某信的流水記錄等等,還有債權人債務人的欠條什么的,以及車輛行駛證、房產證以及買賣合同等等。當然債券、股票、期權、知識產權等也是。 三、夫妻感情方面的證據,主要用于證明雙方夫妻感情不好。 重點來了,夫妻感情破裂與否,是法院判決準不準離婚的關鍵所在。作為起訴一方的原告,自然需要盡可能的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以達到自己的起訴目的、達成離婚的結果。 關于夫妻感情的證據,如果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最好想方設法留存一些證據,比如聊天記錄、同居照片、家暴虐待遺棄報警求助記錄,還有相關部門的處理材料,甚至自己與第三者的通訊聊天記錄等。這些不但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還可以據此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另外關于吵架、分居的證明材料,可以是中間調解人的證言、錄音錄像或者聊天記錄、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單位出具的證明、租房協議或者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如果雙方曾簽署過的離婚協議,雖未能辦理離婚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可以用來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當然如果不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記得提交第一次起訴時的相關法律文書,如果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最好,可以比較有力地證明雙方感情不好。若是裁定書或調解書,也證明力不夠,但也要提供。這些法律文書如已經遺失,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或自行去復印。
起訴離婚分割財產需要舉證嗎
需要
起訴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證據。離婚訴訟中,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原則上應該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確實非本人原因導致不能取證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婚內存在這些共同財產。比如,要求分割房產,需要提供房本或者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借款合同等。如果要求分割存款,需要提供銀行存款信息。
如果要求分割車輛,需要提供車輛的行車證等證據。訴訟中可能還有一些證據是當事人自己取不到的,比如調查對方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對方的股票賬戶信息等,對方名下的房產信息,這就需要申請法院調取或者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了。
另外,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對方不自覺、不誠信,在離婚時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搜集證據提供給法院,并可以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要求對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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