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訂的《 婚姻法 》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 夫妻財產 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優先適用的原則。 所謂法定夫妻財產制,通俗講就是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制度。而所謂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 婚前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 債務清償 、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這一約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 夫妻財產約定制必須有夫妻財產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復合性。夫妻財產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一種兼具身份屬性和財產屬性的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協議一旦簽署就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有一對夫妻簽署了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夫名下的房產一套更名至妻名下,且夫向妻支付現金1000萬元。若違約,夫向妻支付200萬元 違約金 。協議簽署后夫未按約履行協議,于是,妻訴至法院要求夫履行房產更名及支付現金的義務,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夫與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夫未如約履行,應承擔 違約責任 ,故依法判決夫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并給付妻違約金200萬元。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就財產所屬、分割達成的協議,從本質上說,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就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前述案例中夫與妻簽訂的財產協議,雖受到夫妻身份關系的約束,但其本質上是一種財產契約,是婚姻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隨著 婚姻家庭 關系中財產關系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多的夫妻為了建立和維護好自己的家庭,通過夫妻財產協議進行了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相當于一份“ 保險合同 ”,能夠對財產爭議提供有效的預防;另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夫妻財產風險隔離的作用,即在夫妻財產之間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墻,盡量避免一方遭遇重大財產風險時,使另一方財產連帶受損。尤其是夫妻一方有投資公司經營或合伙經營的,通過夫妻財產協議能夠實現經營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分離,從而防范經營風險對個人和家庭財產的侵擾。
依照《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之間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只能就“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作出約定,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宜約定。即,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內容不得超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夫妻訂立財產協議所涉及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關于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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