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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婚姻共同財產指的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4 06:49:16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二個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婚前購買的,裝修及室內的一切都是女方購買,但是在登記之后購買。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另外,結婚后,女方的父母出資購房屋一處,但產權證的名字是女方,這所房子能算婚后共同財產嗎?
  一提到離婚,首先會想到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識存在很多誤區,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什么事夫妻共同財產。
步驟/方法
一、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F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二、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 知識產權的收益;
  5.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四、注意事項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 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 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 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公司股權和房屋(包括部分產權房)的分割。對于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均要爭取產權的,可采用競價的辦法,誰同價高由誰取得,取得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否則,應由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予以確定價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一半的補償。涉及公司股權的問題,因《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不能隨便轉讓,分割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采取的辦法是將股份歸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給予另一方相應股份一半的價值。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指的是什么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5.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7.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如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返還彩禮,但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9.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10.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1.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1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13.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5.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6.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7.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      1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9.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0.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贈與。)      2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5.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6.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27.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8.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區分還是很復雜的,涵蓋了很多方面,因此提醒準備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可要好好了解哦,不要漏下了應該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什么意思
夫妻約定財產制 的意思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法定 夫妻財產 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稱契約財產制。
二、約定財產制的條件
約定財產制的條件有:
1.財產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如果夫妻一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則該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而不能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適用代理的規定。
2.約定應以書面形式
但雙方都承認的口頭約定,應承認其效力。變更、廢止原約定的,如果訂立時采取書面形式或經過公證,變更和廢止時最好采取相同形式。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三、財產約定的效力
財產約定的效力是有效的。除了法律規定的 夫妻共同財產 范圍,夫妻雙方通過協議形式做的財產約定也受法律的保護?!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鍡l,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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