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彩禮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彩禮的新規定,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具體如下: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結婚證領取要求具體如下:
1、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2、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3、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這種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悸轱L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
結婚登記的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橐龅怯洐C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結婚男女雙方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戶口本、身份證;
2、雙方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證件照三張;等等。
綜上所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不要彩禮嗎不允許要彩禮嗎?
民法典并沒有規定說不能收取彩禮,國家也并沒有禁止女方接受男方給予的彩禮,國家禁止的是憑借婚姻進行財務的索取的行為,索取財物還有彩禮不是一回事不能混在一起討論,彩禮是可以適當收取的。
一、民法典不要彩禮嗎不允許要彩禮嗎? 不是的。 1.對于收彩禮就違法大家對政策理解的不夠全面,國家沒有禁止女方接受彩禮,而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索取財物和適當彩禮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天價彩禮。 3.所以國家并沒有規定不要給彩禮,彩禮是中國的傳統習俗,肯定是要保留的。二、民法典彩禮新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女方在以下特定的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 (2)雙方辦理了結婚證但能證明沒有一起生活; (3)結婚前男方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3.天價彩禮被禁止 “彩禮”原本只是一種好彩頭,但是漸漸的發展成了一個攀比的標準,收了30萬彩禮的往往會比那些收了10萬彩禮的人更驕傲。越來越多的家庭在彩禮這件事上變得越來越不單純了。因此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便就是指以結婚為由,索要的天價彩禮。三、民法典對于婚姻的新規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新增了部分規定。其中,涉及到無過錯方的權益保障,體現在以下兩點: (1)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照顧無過錯方權益 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完全可以主張分多財產,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實現這一訴訟主張。因此可以說,出軌行為將能成為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 (2)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即使不能證實對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為,若對方有: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有以上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是最新頒布的法律,對相關的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對于彩禮的收取并不是禁止收取的,民法典禁止的是不能向對方索取財務的行為,這個才是違法的行為,需要禁止。
如何認定贈與不是彩禮
認定贈與不是彩禮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如果當事人在財物轉移時表明轉移財物的真實意圖,且沒有任何形式的代價支付要求,則可以認定為贈與;
2、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如果財產來源合法,如合法收入、合法繼承、合法贈與等,可以認為是贈與;
3、轉移財物的時間。如果財產轉移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之前,且沒有與婚姻相關的約定和習俗,可以認定為贈與;
4、財產轉移的方式。如果財產轉移以非婚姻相關的方式進行,如贈與、遺贈或其他非婚姻關系的財產轉移方式,可以認定為贈與;
5、財產的性質和數額。彩禮是指新郎家向新娘家支付的財物、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物品、房屋等,作為婚姻關系的約定和習俗。贈與是指一方自愿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沒有任何利益交換的行為。如果一方在結婚前向另一方贈送財物,且無約定要求對方支付任何形式的代價,則可以認定為贈與,而非彩禮。如果財產的性質和數額與彩禮不符合,可以認定為贈與。
贈與和彩禮的區別如下:
1、定義:贈與是指一方自愿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沒有任何利益交換的行為。而彩禮是指新娘家向新郎家支付的財物、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作為婚姻關系的約定和習俗;
2、目的:贈與是單純的財產轉移,旨在贈予對方。而彩禮是為了維護雙方家庭的尊嚴和利益,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習俗和傳統;
3、形式:贈與的形式比較自由,可以是現金、物品、房屋等。而彩禮的形式一般是以現金的形式存在,也可以是物品或財產等;
4、法律效果:贈與是一種完全自愿的行為,對法律效果有明確規定。一旦贈與財產,就屬于受贈人的財產,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而彩禮則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家庭婚姻關系等問題,具有比贈與更為復雜的法律效果。
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有: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綜上所述,認定贈與不是彩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果您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具體情況并進行準確的判斷。贈與和彩禮在性質、目的、形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如果您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具體情況并進行準確的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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