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不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不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第八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休息日。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后的休息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規定,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成為工作5天、休息2天。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節假日。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年休假標準。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喪假標準。《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一、基本案情2015年7月1日,劉某入職某全民所有制公共汽車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種管理員、工時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工時制度執行、工資標準2065元/月。2017年,劉某休完年假5天后以“本人未婚,父母在家鄉河南”為由申請休探親假20天。單位審批意見為按【2016】213號文5.9.2.1條款執行、計發15天探親假補貼。《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2016】213號)第5.9.2.1款:由于保障交通服務工作需要,公司不再安排符合條件的已婚員工每年探配偶和未婚員工每年探父母,由員工配偶、父母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公司按規定報銷路費,并根據本制度核定其可享受探親假的天數予以適當獎勵。劉某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后劉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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