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公證有什么規定
補辦收養公證有限制。要辦理收養公證,首先收養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本人的同意。此外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收養公證是公證機關對收養人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子女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領養孩子雙方去公證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主觀:
按規定,領養他人的小孩,需要先確定領養人是否滿足法定的條件,并且被領養人也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確定滿足領養人的條件后,雙方即需要按規定辦理領養登記,但有些人擔心未能建立領養關系,所以會考慮進行公證。 事實上,領養他人的孩子并不一定要進行公證。因為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領養人或者被領養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領養的,那么才應當辦理領養公證。因此,公證并不是領養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雙方都認為沒有必要,那么就可以不辦理領養公證。 所以,領養小孩是否需要公證,取決于領養人或被領養人的意愿,但法律上并不是強制的。 并且,約定進行領養公證的需注意以下幾點: 1、辦理領養公證之前,確保領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符合領養的法定條件。 2、領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3、辦理領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身份證明、居委會或是村委會開具的無子女證明等。 最后,雖然領養他人的小孩并不需要進行公證,但領養人與被領養人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領養不符合規定,將直接導致領養關系的達成。當然,如果領養人與送養人已經約定要進行公證的,那么雙方即要按約定辦理公證,否則將會影響領養協議效力。
辦理涉外收養公證應注意什么
導讀:涉外收養是指外國人收養中國小孩為子女的行為。涉外收養公證就是證明上述收養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涉外收養公證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確立了收養關系后,準許收養人將被收養人帶出國境。辦理涉外收養公證應注意什么?
根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涉外收養應經以下法定程序:“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分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辦理涉外收養公證,在程序上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只能由被收養人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辦理。
(二)必須由收養人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收養人一方不能來的,可委托能來中國的一方辦理收養公證,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和認證。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得收養,也不得介紹收養。
知識延伸:
涉外收養條件。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35周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二)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10周歲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送養人同意送養。四是收養人行為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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