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領養兒童的過程是:申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證件和材料,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 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的情況;
3、注冊。審查后,符合標準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收養登記,并頒發收養證書,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收養: 失去父母的孤兒; 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法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沒有孩子或只有一個孩子; 有能力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年滿三十歲。
一、領養孩子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年滿三十五周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分析:1、孤兒監護人同意。公民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申請由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可與監護人聯系。2、確定收養登記機關。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到生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3、辦理收養登記。達成收養協議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按照當地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收養登記,確立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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