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收養證明怎么辦理
繼子女收養公證一般需當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共同前往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且經公證的收養關系,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繼子女收養公證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辦理。繼子女是指現存的婚姻關系中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因此,繼子女被收養為養子女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愿。
繼子女戶口遷移有什么條件?
只要再婚另一方同意就可以遷進來,但需要辦理遷戶手續,再落戶到繼子父母再婚所在地,這是屬于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被投靠人的房屋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三)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五)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綜上所述,繼子女收養公證注意事項:
1、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必須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且必須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繼子女的能力;
2、養父母必須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濟南去哪辦理收養認證手續啊?
我現在在濟南,想問,我打算收養棄嬰,應該先從哪個部門開始手續?rn去派出所問了,工作人員讓我去民政局,民政局讓先去派出所出和醫院出證明,結果醫院出的證明,只能是沒有什么什么疾病,結果人家非得要我去開“醫學上沒有不適合收養的疾病”……醫院說不敢開這種證明……我該怎么辦啊?收養流程如下:
(一)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3、孤兒的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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