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書
收養協議書范本
收養協議書范本一:
收養人:王×麗,女,山西×縣人,現年37歲,××儀表廠工人,現住××市××街×號。
我要求領養張×娃為養子。
我一定將他撫養教育成人,決不遺棄。
送養人:吳×華,現住××市長治路×號;
送養人:張×軍,現住××市×路×號。
被送養人:張×娃,男,3歲。
送養理由:張×娃出生半年以后,我夫婦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已于1994年×月×日判決離婚。張×娃由吳×華撫養,現因吳×華體弱多病,無力撫育張×娃,因此將其送與王×麗撫養、教育。
送養人:吳×華(蓋章)
張×軍(蓋章)
收養人:王×麗(蓋章)
1995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范本二:
收養人:姓名、性別、籍貫、年齡、職業、現住址。
我們要求領養×××為養子(女)。
我們一定將他(她)撫養教育成人,決不遺棄,享受親子(女)一樣的權利。
送養人:姓名、現住所、被送養人姓名、性別、年齡。
送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同意將×× ×送給他們撫養、教育。
送養人:_______(簽名蓋章)
收養人:_______(簽名蓋章)
×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的概念
收養協議書是指收養人為了與他人子女建立父母子女關系和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訂立的書面協議文書。
制作收養協議書的法定條件及適用范圍
1.根據收養法第六條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5周歲這三個條件。
2.根據收養法第四條規定,被收養人必須是不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根據收養法第五條的規定,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孤兒的監護人和社會福利機構有權作送養人
4.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5.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了收養棄嬰、棄兒和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外,一般社會上的收養,只要收養人和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訂立書面協議,收養關系即可成立。
6.收養是三方的法律行為,收養協議是由收養人和送養人自愿訂立的,只要收養人和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三方自愿,就可以訂立書面收養協議,不需辦理其他手續。一方提出辦理公證的,應予以辦理公證。
7.收養是必須當事人親自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得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簽訂的收養協議無效。
收養協議書的結構
收養協議書的結構由五部分組成:
1.本協議書的名稱。寫明“收養協議書”.
2.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籍貫、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現住址
3.收養人提出收養要求。一般包括兩項內容:一是要求收養被收養人;二是說明一定將被收養人撫養成人,不中途遺棄,享受與親子(女)一樣的權利。
4.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姓名: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還應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同時闡明送養理由,因何故送與他人撫養并寫明送養人同意將被收養人送給收養人撫養教育。
5.結尾。有三項內容:①寫明送養人的姓名并蓋章;②寫明收養人的姓名并蓋章;③收養協議簽訂的日期--年、月、日。
抱養協議書怎么寫有效
送養人與收養人符合法定資格,是真實意思的表達,收養協議有效。具體模板如下:收養協議書: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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