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 結婚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按照傳統的刑法觀念,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 登記結婚 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 所謂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具體表現為:男女當事人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關系相互對待而 同居 生活。從理論上說,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罪,就必須判斷這種行為是否體現一種婚姻關系。而判斷的標準,是 民法典 及其有關規定。重婚行為構成的前提是,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形態,只有在確定其為一種婚姻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進而認定其為一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相反,若行為人與他人之間不存在一種婚姻關系,其行為便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婚罪最新規定如下: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構成的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一夫一妻制是法定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隱粗,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3、重婚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4、重婚罪構成的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5、重婚罪構成的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6、重婚罪渣攜滲的法律責任: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如脊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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