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孩子的條件是: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二、收養孩子需要什么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
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根據《收養法》第6 條、8 條、9 條的規定,收養人欲收養子女,應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包括沒有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但如果收養人自愿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且只能收養一名”的條件限制。(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指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4)年滿30 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 周歲以上。(5)根據《收養法》第7 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和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兩種情況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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