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關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前婚后資產分割是不少人關心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卻只有遇到事才會受到關注,那就是夫妻二人共同欠債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二人共同欠債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欠債、非法欠債不受法律保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根據補充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二人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欠債,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二人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欠債,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上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依據了一條重要法律:婚姻法24條主要內容是: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欠債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二人共同欠債處理。但夫妻二人一方能夠證明了債權人與欠債人明確約定為個人欠債,或者能夠證明了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第19條第3款的內容是:婚姻法離婚夫妻二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資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欠債,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資產清償。
2、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說,夫妻二人雙方婚后實行資產AA制,并且借錢的第三方知道夫妻二人AA制,只有這種情況下個人所欠的負債不會被認定為夫妻二人共同欠債。不過這么看來這條補充并無實質意義,因為外人很難知道你們夫妻二人之間如何約定資產和欠債的分配,就算知道,也不會在借錢的時候提及AA制協議,因為這樣反而會增加他日后追償欠債的難度。
這么一來,婚內丈夫背著自己在外面借錢,就算你不知情,也會因為是婚內欠債而被認定為共同欠債人,他欠的債你也要一起還。
3、現在不一樣了,根據婚姻法24條新增兩款,如果向李女士討債的債主主張要她還債,法院需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婚姻法離婚綜合判斷欠債是否發生,不再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欠債存在,一旦發現是偽造欠債的虛假訴訟,偽造方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另外如果李女士丈夫是因為去賭博、吸毒而負債,債主主張李女士還債的話,法院不予支持。
這兩個新增條款真的可以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新政策以前有很多像李女士一樣因為另一半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負債,最后卻由不知情的一方償還欠債。新政之后多了審查欠債真實性這一步,就能拯救不少“冤大頭”。
婚姻法24條是有什么規定?
不管是什么時候,我們總要學會為自己著想,要學會未雨綢繆。以防不時之需,就像假如你有一天會離婚你也是完全沒有想過的事情。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婚姻法47條以及婚姻法24條吧
婚姻法24條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相互繼承權
婚姻法47條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因而,建議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并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與異性相處的過程中,你是不是也會遇到令你煩惱的難題?琢磨不定對方心里到底在想什么?
婚姻法24條是什么
婚姻法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個法條的主要含義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那么這個債務通常會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有權利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追討這個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可以證明這個債務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這個債務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那么這個債務就不會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法條的出臺,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但是,這個法條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可能會造成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債務,或者夫妻雙方通過惡意約定來逃避債務。
因此,在實踐中,對于婚姻法24條的應用需要注意平衡債權人和夫妻雙方的利益。同時,也需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解決這個法條存在的問題。例如,可以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負債時需要告知另一方,或者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清算債務等。
新婚姻法24條補充規定有哪些內容?
新 婚姻法 24條補充規定有哪些內容? 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 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 結婚登記 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 結婚 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并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 舉證責任 。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 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24條補充的規定最主要的就是夫妻之間債務的問題,這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于此債務不該自己承擔的,只要有證據,不知情的一方完全是可以不用理會的,所以,要懂得用法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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