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周歲等。
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逗檔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收養登記機關應對山扒亂當事人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合格后,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此前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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