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一)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結婚要件中,要求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都要符合法定年齡才行,否則的話認為不滿足結婚條件,那么也不會準許他們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那是不是只要有任何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一定屬于無效婚姻呢?其實要是之后未到法定婚姻的一方或雙方都已經到了規定年齡,那此時婚姻關系就不能認定為無效。
撤銷婚姻向什么機關提出
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人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宣告婚姻撤銷,也可以依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撤銷。
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申請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撤銷婚姻的程序:
婚姻的撤銷權須按法定方式行使,當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銷。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撤銷權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此,撤銷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訴訟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婚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釋(一)》加以明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兩大類,即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一)婚姻當事人婚姻當事人包括結婚當事人和離婚當事人,但是宣告婚姻無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僅指結婚當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締結婚姻關系的申請,要求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并獲準登記的男或者女。經登記成立婚姻關系之后,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受婚姻關系的約束,在婚姻關系中享有法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定的義務。他們認為婚姻具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沒有申請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沒有獲準登記的男女,如戀愛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被拒絕結婚登記的男女等,不是結婚當事人,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二)利害關系人與結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即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體來說,利害關系人是指: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才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或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對于無效婚的處理我國的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說明,婚姻的問題糾紛問題要向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因為婚姻的案件是由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在婚姻中出現任何的問題要像最基層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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