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屬性或產權歸屬。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結婚之前的財產和結婚之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于此協議;(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簽訂是很重要的,這并不是對雙方的不信任,因而不要太過于反感,相反這是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防患于未然。而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下列條件的協議,才能具有法律效應:1、簽訂協議的兩方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的意圖真實,不存在任何虛假的存在; 3、內容不超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
二、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哪幾個方面
1、財產屬于子女
很多合伙人在做房產交易的時候,都會考慮到未來養育子女的問題,同意房產的一定部分歸孩子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即使達成了這樣的房產交易,這些房產仍然由父母控制。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捐贈并沒有兌現。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有任何影響。在實踐中,此類無效協議并不少見,爭議也不少。當然,它們都以殘疾判定告終。
2、房地產為當事人之一所有,但產權未發生變化。
約定婚前房產和其中一方名下的其他房產在婚后為共同所有,但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也是未完成的贈與行為。如有爭議,同樣無法確認。
3、請求離婚的人沒有財產
“誰提出離婚,誰想離開家”,往往會成為婚姻中財產契約中的情書,讓任何一方打消離婚念頭,全心全意主導婚姻。事實上,這類協議通常被認為具有限制性,離婚自由權被認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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