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說沖動是魔鬼,但是就些人就真像魔鬼纏身一樣,說 離婚就離婚,剛拿到證不久就相當后悔,離婚后復婚。因為對婚姻法不甚了解,許多朋友咨詢離婚多久可以復婚或者再婚?還有復婚需要什么手續你了解嗎?
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離婚后復婚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
一、復婚或者再婚有無時間限制
離婚之后再復婚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隨時都可以,只要感情是還沒有破裂。那么,復婚需要什么程序呢?
二、復婚手續:復婚需要什么程序
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就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收回復婚證。
1、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復婚登記,已經離婚的男女雙方經自愿申請,依婚姻登記辦法,要在婚姻等登記機關辦理恢復夫妻關系行政程序。中國婚姻法和婚姻法登記辦法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后,又想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該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要在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在復婚申請書上附注“恢復婚姻”字樣。
2、復婚登記的必須性
《婚姻法》第3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是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是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復婚必須辦理復婚登記,說明只有經過登記,復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才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經過的復婚登記手續而擅自同居的,這是違反《婚姻法》的違法行為,這種是非法同居關系不僅不受法律的承認以及保護,而且還會受到社會道德輿論的譴責。
3、復婚要帶的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有《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可減免婚前健康檢查。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并且須在《結婚申請書》上要注明"復婚"字樣,同時還收回雙方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當然,再婚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流程也是和初次結婚一樣,需要的證件同復婚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是應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手續重新恢復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婚姻登記的程序辦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進行審查,注銷其離婚證,發給結婚證。當事人是從取得結婚證之日起,重新確立夫妻關系。
但是,如果之前你們沒有理清財產關系而離婚的,不管誰手里財產多或少,如果復婚,都屬于婚前財產,且受再次離婚財產保護的。
孩子在復婚后,就共同撫養了,不再執行之前的單方面撫養。
復婚需要如下手續:
1、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離婚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構審查申請材料,符合相關條件的,通知繳費;
3、繳費成功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復婚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材料如下:
一、復婚登記的手續: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財產歸屬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例如醫療費、工傷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由于這些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民法典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像珠寶首飾等金額較大的財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復婚需要辦理的手續: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即可,符合結婚條件的,按照正常結婚程序辦理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 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 結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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