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要退還嗎
視情況而定:
1、訂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禮一般要退還。
2、根據法律規定以及我國傳統文化,彩禮是男方與女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的一項習俗,如男方訂婚時已將彩禮送達給女方,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即已分手的,男方是有權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
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如果在離婚訴訟中,被告要求返還彩禮的,一般是不構成反訴的。
彩禮返還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在彩禮返還糾紛的案件中首先的一步就是要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一)這種狀態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丟失無法恢復,那么還能依靠當時雙方談話時涉及婚嫁的錄音,后期對方承認雙方關系的錄音亦能派上用場;
(三)雙方之間舉行過訂婚儀式;
(四)雙方曾一起拍過婚紗照。但在這里特別提醒一句,雙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著雙方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取消訂婚彩禮要全部退嗎
取消訂婚彩禮要全部退。法律規定,只要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如果查明情況屬實的,對于男方的訴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返還彩禮的條件有: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了女方悔婚需要退彩禮錢嗎
訂婚了女方悔婚是否需要退彩禮要視情況而定: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不予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
(2)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彩禮的規定:
1、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綜上所述,訂婚了女方悔婚是否需要退彩禮要視情況,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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