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上訴婚姻無效可以嗎
自己上訴婚姻無效不可以。婚姻被確認無效后確實不可以上訴。被確認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二、無效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無效婚姻財產分割是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的,應當對于無過錯方適當的多分部分財產,對有過錯的當事人少分或者不分。具體的分割份額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或者是法院判決處理。
三、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 結婚 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由于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后,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說,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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