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戶籍人員辦理《婚育證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或者身份證明;
2、本人近期一張免冠照片;
3、婚姻狀況證明;
4、戶口簿;
5、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二)來滬人員辦理《婚育證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或者身份證明;
2、本人近期一張免冠照片;
3、戶籍地鎮(鄉)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4、在本市有住所證明(租賃房屋或者擁有產權房等證明)或者在本市有穩定職業證明(工商登記、勞動合同、單位出具的雇傭關系證明等)。
晚育證明的辦理機構
本市戶籍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來滬人員,未在戶籍地辦理《婚育證明》或者《婚育證明》已過有效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婚育證明》;
不符合在本市辦理《婚育證明》條件的來滬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戶籍地《婚育證明》,并在限期補辦期間在本市現居住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性《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方式: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過22個工作日調查,核查無誤的,應予以登記。
法律客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后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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