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 可以退,但是只限于三種情況。 “彩禮”并非規范的法律用語,因此,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 結婚 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二、彩禮的范圍界定 由于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范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范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于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于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于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于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么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于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愿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表、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愿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于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于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于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第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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