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陪嫁是相互的。
嫁妝和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是贈與女方的,嫁妝本身就是女方自己的,所以雙方即便離婚的情況下,也不參與分割。若彩禮和嫁妝產生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的,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若彩禮和嫁妝產生于結婚登記后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彩禮和嫁妝是屬于女方的,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嫁妝則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理論上最終的所有權人均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
彩禮的解釋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
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
法律分析: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雙方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且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彩禮和嫁妝是屬于女方的,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嫁妝則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理論上最終的所有權人均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但實踐中對上述的認定是存在爭議的,因此需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
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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