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想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領取結婚證。
民政離婚手續辦理材料:
1、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離婚手續的核心文件,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并簽署,內容包括離婚的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2、身份證件:雙方需要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
3、結婚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
4、子女身份證件:如有共同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證明子女的身份和撫養情況;
5、其他相關證明:如有房產證、汽車證等共同財產證明,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離婚登記申請表:需要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注明雙方的個人信息和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夫妻雙方需要認真考慮和評估后果,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復婚需要什么證件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需要以下證件和手續:
1. 婚姻登記證書:復婚需要提供離婚證書、死亡證明或其他法律文件,以證明你已經有資格再次結婚。如果你需要復婚,你應該在離婚后90天內提出申請。
2. 個人身份證件:你需要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戶口簿等證明文書,以證明自己的身份。
3. 兩位當地居民作證:當復婚申請提交后,需要兩位當地居民作為婚姻復婚雙方的證明人簽字,其身份證明資料也需要提供。
4. 其他手續:你還需要完成婚姻登記手續,提交申請、領證等步驟,依據當地規定和流程,公證和繳納各種費用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復婚手續和所需證件可能會有所不同,還需要根據當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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