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四條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法律分析: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具體分割時具體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系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為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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