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3、法院過年休息。
擴展資料: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于處于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參考資料:監護權_百度百科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只要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出現不利于再撫養子女的變故時,另一方變更撫養權的要求才能被支持。除非等到子女到了十周歲,其又非常迫切想跟另一方在一起的愿望。而根據我的辦案經驗,十四周歲以下的孩子在法官面前的表達迫切心愿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因為法官會從很多方面向孩子提出問題,考究孩子的話語是別人教授還是其真實意愿。因此,離婚后變更撫養權需要從證據方面下很多功夫,提供更多有利證據才能夠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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