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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錯誤登記情形有哪些(錯誤登記婚姻形態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6 23:17:38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撤銷婚姻登記,是因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或一方有證據證明其申請結婚登記是受脅迫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將已登記的結婚登記取消,恢復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為。

2.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3、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4、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是指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民政局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3、不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
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可見法律對無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被確認無效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規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司法實踐中,存在婚姻締結時并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婚姻締結的條件轉而成就。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達到法定婚齡,此時生硬的適用民法典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認為該婚姻自始無效,不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結婚證信息錯誤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分析:1、這就要看是哪一方面的登記錯誤了,是把人的名字打錯或是日期等文字性錯誤是能夠進行相關更換,然后就沒有問題了;但如果要是有人假冒代替或是在不知情的條件下被領證的,就要根據相關法律條例進行判斷。

2、如果說在結婚證上有一些文字打印的不正確,這是不影響結婚證的有效性的,當在辦理結婚手續時夫妻雙方是都要上交相關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和副本的,這些登記的民政部門都是有留存的。所以只要是攜帶者相關的有效證件到民政局辦理更換證件就可以了。

3、如果說男女雙方想要進行結婚登記時,但是因為某一方的身份證件出現了問題,無法進行正常登記流程的時候,當事人使用第三人的相關身份證件冒充,而且瞞過了民政機關的檢查進行登記結婚了,這時候因為當事人隱瞞事實,導致婚姻登記產生錯誤,而后無論第三方是否知情,當事情暴露,產生訴訟事件時,因為本來結婚的應該是甲和乙,但是由于甲的問題無法進行辦理,所以使用了丙的相關信息進行結婚,在法律上就算做乙和丙結婚,但是由于應該是甲和乙結婚,所以這份錯誤登記的結婚證應該是無效的,不被支持的。

4、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的相關記錄:在當事人辦理結婚證時要出具真實的身份證件,戶口本等材料,而且是要在雙方都接受婚姻事實的前提下才能進行登記,而且民政機關是有義務進行相關文件的檢查工作的,要確保身份信息正確才是辦理結婚的基礎,所以無論是因為民政機關的錯誤判斷或是當事人刻意的隱瞞事實,導致的登記人員錯誤,有明確證據的都應該算作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見情形

您好:
1、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資料不齊全就進行登記。結婚登記時,盡管有些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核不嚴格,就進行了結婚登記,這樣也是不行的。
(2)婚姻當事人沒有親自到現場。婚姻法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自愿結婚,征求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結婚登記的雙方沒有親自到場,這應該是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的大問題。
(3)提交偽造的資料。有些當事人提供給婚姻登記機關的材料是偽造的,例如偽造年齡等。
(4)登記機關越權管轄。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記機關對任何人的婚姻登記申請都有權批準,但是有些婚姻登記機構,對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婚姻登記也進行了操作,這是程序上的問題。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有些當事人通過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結婚,這導致了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符,也給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2、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嗎?
在過去的很長時間里,對于當事人因為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的審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當事人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簽字履行相關手續,結婚證上的名字及身份證號與本人不符,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以此為由起訴離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
3、結婚登記瑕疵會影響婚姻效力嗎?
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了如何處理結婚登記瑕疵問題,我們應如下理解該條款:第一,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所持理由不屬于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人民法院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系的,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第三,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為婚姻登記機關;第四,行政復議并非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這里我們視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釋(三)給虛假結婚登記的處理指明了一條道路。但是根據現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權限僅限于脅迫情形。因此,即使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是弄虛作假登記,但仍不能撤銷該結婚登記的,處理結婚登記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補正或重新確認。
4、怎么處理結婚登記瑕疵問題
(1)未到正確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民政部辦公廳在1999年《關于任中蘭與陳偉文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婚姻登記機關越權辦理登記是錯誤的,責任在登記機關,如辦理登記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實質要件,可確認這起結婚登記有效。因此,這一程序瑕疵不應當影響婚姻效力。
(2)非本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對于非本人親自登記的婚姻,由于這種登記的情況非常復雜,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區分對待。對那些他人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包辦婚姻并代為登記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婚姻。但導致此類婚姻無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為不具備實體要件。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表示過自愿結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關手續如填寫申請書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帶照片、忘帶相關證明,而無法在當日完全辦妥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證明等換回結婚證,對于這種婚姻登記,應認為當事人雙方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表達過結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況下應認定婚姻關系有效。
(3)持瑕疵身份證件、證明辦理結婚登記。對于當事人持虛假的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婚姻,在處理時要特別注意探究當事人持虛假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動機,因為通常當事人如果能夠持真實齊備的證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記,是沒有必要持虛假的證件進行登記的。這其中一部分當事人是因為自己不符合結婚的某項實質要件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如未達到法定婚齡、已有配偶等,當然也有另外一些當事人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虛假證件登記的。對于前一種情形,如當事人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應撤銷婚姻登記,確認為無效婚姻。對于后一種情形,雖然當事人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但仍應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民政部1999年《關于處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換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兩位當事人先后互換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是錯誤的,但在登記時,他們均親自到場,具備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這兩起婚姻登記是有效的,但應將其錯誤的結婚證收回,換發婚姻關系證明書。可見,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婚姻還是應該采取寬容的態度,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護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和其婚姻利益。從我國婚姻登記實踐來看,婚姻登記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登記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當事人用假身份證婚姻登記,本身就有一定的惡意,如果認定婚姻登記無效的話,可能會給其可乘之機借此逃避婚姻登記的責任,用真身份證再婚姻登記,恰恰被惡意之人鉆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沒有規定之漏洞來達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保護。因此,瑕疵證件、聲明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重大明顯過錯”應當認定為有效
(4)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的法律效力。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講,婚姻登記機關如果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施婚姻登記的不當行政行為,有權機關依其職權并經正當程序予以撤銷。但是,基于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對于是否撤銷不當的婚姻登記,應衡量婚姻登記合法性的公共利益與人民信賴該婚姻登記的信賴利益。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的婚姻登記,在沒有其他不當或者違法之處時,婚姻登記當事人的私人信賴利益明顯大于公共利益。因此,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的婚姻登記在法律效力上應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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