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離婚協議書和彩色照片等。軍人自愿離婚或一方要離婚的,調解無效后,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到民政局離婚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要離婚的,調解無效后,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出具證明;軍人堅持離婚,對方不同意,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自由,軍人既然可以結婚,當然也就可以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不受此限制。
部隊人員辦理離婚手續比普通的公民辦理離婚手續有不一樣的要求。總政治部2001年11月頒布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擴展資料
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手續
(1)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也就是說,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離婚手續所需時間視具體情況不同而長短不一,如果是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那可一起到婚姻登記處去登記離婚,半天即可辦完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所需時間差別就更大了,少則三個月,多則一、二年,甚至更長。
軍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決定了軍人的婚姻是不能夠輕易的離婚,但是在軍婚中受到傷害的人也可以去為自己爭取相關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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