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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當事人舉證須知(離婚案件的證據 離婚案件的證據清單)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7 01:10:36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并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二、關于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這里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一)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二)“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即使說,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三)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那么就要確定舉證期限,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說明,這里的不得超過15日是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四)簡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該條最后,“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三、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起算點是什么時候?論及舉證期限的起算,筆者認為應從答辯期間(不論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均默認為十五天)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問題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離婚案件過了舉證期限怎么辦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都不可避免的負有舉證的義務,而進行舉證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通常超過了規定期限舉證的,若無特殊情況,法院就不會認可了。那具體來說,要是 離婚 案件過了舉證期限怎么辦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離婚案件過了舉證期限怎么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于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 立案 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閱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準。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 律師 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 證據 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二、離婚案件中如何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 訴訟 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 結婚證 、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 身份證 。 2、如涉及構成 事實婚姻 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 家庭暴力 ,應提交 法醫鑒定 ,提出 證人 。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 行政處罰 、 刑事犯罪 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 判決書 。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 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 居住證明 、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 撫養 子女為宜的證據 1、 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 工資 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 共同財產 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 房產證 或 購房合同 、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 債權債務 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1、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或 婚姻登記 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并作了處理或進行過 離婚訴訟 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 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婚后共同購置、婚后 繼承 、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 債務 的,提供 債權人 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 收養 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后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患有精神病、癡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 結婚 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在離婚案件中舉證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個期限問題,千萬不能等 離婚案件過了舉證期限 才舉證,這樣有可能造成收集而來的證據,最終不被法院采納。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所以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法律的知識非常的多,很多人都會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說關于婚姻的,那么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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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感情破裂離婚該怎么證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二、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一)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后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2、事實婚證明。

  (二)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三)(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后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四)對婚前婚后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五)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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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離婚時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于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短信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打印出來,并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昵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借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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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怎樣確定夫妻感情破裂

  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具體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的.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的標準,即“須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包括其他會嚴重Σ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律規定有兩個要件:一是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如何取證感情破裂

   (一)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

  1、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

  1、重婚、與他人同居,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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