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不適用前款特別規定的軍人離婚案件:
(1)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
(2)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軍人一方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分析: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因此,軍婚想要離婚必須滿足上述條件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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