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離婚了怎么分
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離婚了財產分割如下:
1、婚前財產公證后,夫妻離婚的,如果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由個人取得;
2、如果是共同財產,按以下情形分割: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按雙方協商分割;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訴訟離婚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規定,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后,夫妻離婚的,如果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由個人取得,如果是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婚前財產在離婚后,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財產注意事項如下: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財產如下: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如工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繼承的房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三)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如鉆戒等高價值的飾品。
(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如尚未發表的文章。
(五)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如婚前財產的書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怎么判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離婚的判決具體如下:
1、婚前房產結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額出資,并且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該房產屬于登記者所有。婚后賣掉房產,也是屬于登記者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3、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4、婚前財產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或者房產所有者婚前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賣掉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幾種: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綜上所述,婚前房產在結婚之后賣的話所獲得的收入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個人財產,因此在結婚后賣房的人們要能夠區分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離婚后如何分配
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一般不參與分割,但夫妻對該婚前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財產,指的是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因此,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夫妻對婚前個人財產另有書面約定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時應當按照約定處理財產。判斷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總之,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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