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指的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1.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5.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6.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7.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夫妻間有隱私權,任何自然人都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要對方盡到扶養義務這就是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所以,婚內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對方不給生活費時有權起訴,要求其支付扶養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一、什么是夫妻扶養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隨意選擇、拋棄。產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對夫妻雙方都是對等的,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
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一方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條件。
同時,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為限。也就是說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也要另一方具備相應的能力,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濟能力承擔給付。這種義務,同債的履行有著嚴格的區別。
二、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怎么辦
夫妻一方拒絕扶養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請求有關部門調解;
當夫妻間因履行扶養義務問題發生爭議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有扶養義務的夫妻一方履行扶養義務,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濟的方法維護其權利,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必要時,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審理扶養糾紛所做出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情結惡劣,構成 遺棄罪 時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致使需要量扶養一方陷入生活無著落的境地,從而構成遺棄罪的,則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時亦不免除其應當繼續承擔的扶養義務。
三、撫養關系與扶養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關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民法典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而《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范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于廣義的。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 法律適用 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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