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中頻見例舉婚姻法47條、婚姻法24條等婚姻法條款,這些法律條文內容適合什么相關?婚姻出現問題時如何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經營婚姻 有困擾,情感專家 為你全面解析,讓你在情感路上從容坦蕩!
一、婚姻法24條是什么
婚姻法24條是什么?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里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47條是什么?我國婚姻法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該條是在《婚姻法》2001年修訂時新增加的內容。
具體處理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婚姻法離婚是怎樣的?對于 婚姻法,大家都會有些疑問,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4條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4全文
婚姻法24條內容:“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離婚了之后,會有很多的手續做,其實離婚真的想好了嗎?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婚姻法在我們的生活中總是能聽見,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今天就說說婚姻法47條和婚姻法24條分別的內容是什么吧。
一、婚姻法24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而通過,根據2017年2月20日那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修正)。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這種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存在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等各種婚姻法案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說“婚姻就是愛情的墳墓”,大抵是沒有領悟到經營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問題沒有很好的疏導解決。
若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或者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法47條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若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的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直接不分。離婚后,若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本條本款中“離婚時”與“離婚后”等有關問題應如何理解,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本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審判實踐中對該款理解也認識不一,有人認為適用本款限于訴訟進行中發現此種行為,也有人不局限這樣理解,認為此款既含訴訟中的發現,也包含訴訟后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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