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法定結婚年齡
一、國家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結婚年齡屬于結婚條件中的一種,申請結婚登記,男生需要年滿22周歲,而女生則必須要年滿20周歲,不然的話就是不符合結婚條件要求,自然最終也就不能順利領取到結婚證。
二、領結婚證需要帶什么證件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本人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男女申請結婚登記,那么此時雙方都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完全滿足的話,那么兩人最終都是無法領取到結婚證的,自然此時也就不能締結合法的婚姻關系,就算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也只能是同居關系,而不是夫妻關系。
中國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少呢?
大部分國家對于婚姻的年齡是有要求的,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能具備履行婚姻義務的條件。中國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少呢?今天小編就來告訴您。
一、中國結婚法定年齡
1、為什么要有結婚年齡限制?
婚姻是人類自然地以及社會性的要求,但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能達到履行夫妻義務所需要的,生理條件與心態條件。也只有這樣,才能擔當起家庭責任與社會責任。所以,盡管我國公民擁有結婚的權利,但是也必須設定年齡界限。這除了是對社會發展的調控,也是對每段婚姻和每位公民的保護。
2、在我國大陸地區,男性至少達到二十二周歲,女性至少達到二十周歲才可以結婚。
3、中國法定結婚年齡之港臺
在我國港臺地區,男性至少達到十八周歲,女性至少達到十六周歲才可以結婚。
4、我國部分少數民族的特殊年齡限制
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注明,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在部分特殊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結婚年齡做出變通。對于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則規定在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內的,部分少數民族公民,可以以男性年滿二十周歲,女性年滿十八周歲,作為該地的最低結婚年齡。但必須注意的是,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如果是在該地區生活得漢族公民,是不可以享受此項制度的。
5、什么是晚婚?
由于我國現階段號召實行晚婚晚育的政策,所以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性年滿二十五周歲,而女性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公民,被定義為晚婚。由于晚婚是符合我國政策,所以晚婚的公民也可以享受一些福利待遇,比如延長婚假。我國對于晚婚的政策只是倡導,并不強制,所以不要因此而產生太多的顧慮和壓力。
6、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結婚年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結婚年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結婚年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國家結婚年齡規定
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中國法律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
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結婚,屬于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2、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3、婚姻當事人及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4、《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婚姻當事人及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時,婚姻當事人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不予支持。
5、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