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有結婚年齡未到法律規定的;當事人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的;雙方有血緣關系;或者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等情形。
法律客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禁止結婚的情況主要有:
1、有配偶一方或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是禁止結婚的;
2、雙方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
3、雙方是還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的是禁止結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三、不滿足法定婚姻年齡的;四、已經有合法婚姻關系的,也不會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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