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結婚登記錯誤,怎么撤銷
河北省結婚登記錯誤,可以這樣撤銷: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3、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能恢復嗎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不能恢復。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同居的關系可以去補辦結婚證,就屬于有效婚姻;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詐結婚的,如果取得一方的諒解,對方同意締結婚姻的,可以向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是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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