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愛情和互相吸引:結婚的首要前提是有真摯的愛情和互相吸引。夫妻雙方應該有情感上的共鳴和互補,激發彼此心理的滿足和快樂。例如,雙方可以通過親密的交流、支持和關心來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礎。
2. 共同目標和價值觀:結婚需要夫妻雙方有共同的目標和價值觀念。他們應該能夠相互理解、尊重和支持對方的夢想和追求,形成共同的生活規劃。例如,夫妻雙方可以有類似的職業理想、家庭期待和未來規劃。
3. 心理成熟和自我意識:結婚需要雙方擁有一定的心理成熟度和自我意識。他們應該清楚自己的需求、責任和承諾,能夠處理沖突和壓力等生活挑戰。例如,雙方可以通過個人成長和發展來增強自信和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
4. 家庭和社會支持:結婚的前提還包括獲得家庭和社會的支持。夫妻雙方的家庭和社交圈子應該接納和支持他們的決定,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資源。例如,在一些文化中,結婚前必須獲得父母的認可和祝福。
5. 法律和經濟準備:結婚還需要一些法律和經濟的準備。夫妻雙方應該了解婚姻法律和權益,并有相應的經濟能力來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幸福。例如,要考慮財務狀況、住房條件和日常開銷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前提并不是固定和普適的,每個夫妻的情況和需求都有所不同。夫妻雙方應該深入溝通、坦誠面對彼此的期望和需求,共同評估自己的情況和準備情況,并做出理性和負責任的決定。
法律分析: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達到法定婚齡。
2、雙方自愿結婚。
3、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折疊編輯本段條件種類
婚姻成立要件分類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必須具備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禁止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后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國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愈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于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折疊編輯本段倡導價值
結婚條件要注意的問題是否有利于倡導婚姻自由、有利于為國家政策服務和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結婚條件要注意的問題。
當代結婚條件的價值主要有幾點:
第一、有利于倡導婚姻自由。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一規定是反對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法律依據,從而為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為國家政策服務。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達到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一規定有利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優生優育和提高婚姻質量。
第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一記等。從而為維護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有利于優生優育,保護當事人與社會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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