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條件有那些?
(一)該未成年人是孤兒。我國 收養法 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該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 撫養 的子女。 收養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收養孤兒 、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收養法是什么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 解除收養關系 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 監護人 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 身份證 ;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 結婚 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 法規 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 收養孩子 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收養,還必須要有醫生開的診斷書,確保是沒有生育的能力才可以,而被收養的人必須是未成年兒童,所以,如果想要收養一個孩子就一定要了解收養法是怎么樣的,在收養的過程中,還必須要到相關的部門去登記,這樣才算是合法的收養。
收養人具備哪些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7、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領養孩子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現在有很多年輕人想收養孩子,但經常被有關部門拒絕。按照我國的法律,收養是有嚴格限制的。我國收養法對收養人有一定的限制,這是為了保證被收養人能夠在收養人的監護下,得到良好的撫育和照顧。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在身體上、經濟上、智力上、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能夠履行父母應盡的義務和職責。能給被收養人一個比較好的生活、成長環境。如果收養人家庭經濟困難,本人思想、道德品質有問題,或患有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這類人不能收養子女。
年滿30周歲,這是對收養人最低年齡的規定。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那么,夫妻雙方都必須達到這個年齡。《收養法》只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做了規定,而未對最高年齡做規定,在現實中,收養人年齡過高也不利于被收養人的撫養和教育,因此,應本著對被收養人負責的原則處理。
辦理收養關系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向民政部門登記;第二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第三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訂立書面協議并辦理公證。凡是收養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登記收養關系即成立。
收養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6、8、10條的規定,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有:
(1)年滿30周歲
收養既然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為了使被收養人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的環境,因此,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而且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段。
收養是建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我國要求收養人達到30周歲,而要求被收養人為14周歲以下,這一規定是與世界各國收養法規對年齡的限制較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養人的年齡必須達到30周歲,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人類生育時間規律的考慮。達到30周歲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同時也到了能耐心照顧孩子的成熟年齡。在這種年齡段收養子女,不論從感情,還是從父母責任感方面講,對養子女的成長都十分有利。
這一條款是對1992年《收養法》的重要修改。當時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5周歲。但實踐證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養人年齡的這一規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須在結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養子女,結果造成大量的事實收養。
于是,《收養法》(修正案)從實際出發,將收養人的年齡降至為30周歲。這不僅符合收養人的實際,而且這個年齡段的養父母精力也比較充沛,更有利于對孩子的照護。
(2)無子女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只有無子女者,才能通過收養途徑來收養子女。收養人無子女,主要是指夫婦一方或雙方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者婚后無意生育子女以及單身無子女者。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由收養的目的所決定的。這種能力包括撫育被收養人的家庭有較好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等,以確保養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撫養和管教養子女的職責。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養父母身體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養關系的一個基本條件。收養子女的養父母,必須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礙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養的各類傳染病。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對養子女進行撫育,是已婚夫婦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收養才能成立。如果允許夫妻單方收養,不僅對子女成長不利,也會影響夫妻和睦。我國法律不承認單方收養。
(6)收養人必須為自愿收養
收養必須是收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他們受到欺詐、脅迫或他人乘其危難迫使其作出收養意思表示并為收養行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養無效。
(7)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這也是基于推行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以制定的。根據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所以,養父母收養子女,也只能形成與社會正常核心家庭一樣的狀態,即一對夫妻和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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