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屬于個人所有的一方財產,同時可以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相關財產的歸屬,實際上就是主要包括房產、工資收入、生產經營等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這些都可以約定哪些屬于個人就可以了,然后雙方認可之后簽字,一式兩份,雙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內財產協議格式樣本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乙方雙方與××年××月××日在新城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現雙方為合法夫妻。甲乙雙方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現有房產一處,位于×××,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甲方。該房屋共計35萬由甲方支付25萬元首付款,其余辦理按揭。裝修及家具、電器的購買由甲方出資。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及房內家具電器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到乙方的手續,房屋過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于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1、甲乙雙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2、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后果由經手一方債務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對于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甲乙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全部收入情況(包括除工資外的額外收入),并定期將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賬戶,視為共同財產用于共同生活的開支。其余的5%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共同的賬戶由女方保管進行統一支配,用做家庭開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義務。
(五)對于離婚的約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過錯(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男方自愿放棄家庭全部財產,凈身出戶。
(2)現在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如果在離婚之時,房貸仍未付清,則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應向女方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3.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六)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愿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雙方自愿簽訂,清楚了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約定內容。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三、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一樣有效
婚前財產協議不是一定要經過公證,沒有公證的協議本身就是有效力的,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一、婚前婚后協議受法律保護嗎婚前協議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之處1、有利于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將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2、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申請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的保護。3、有利于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4、有利于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三、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主要體現在它與傳統思想觀念的撞擊。如果男女雙方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彼此尊重,共同經歷風雨的變遷感情得到了積累,固然穩定。若在此情正濃時,便已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變得更現實,這對雙方的感情無疑是一種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婚前財產公證與婚姻觀念的沖擊,同時也表現出其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的碰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約定,雖然在西方國家較為盛行,但在我國還是一項新興事物,可以說婚前財產約定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那么,婚前財產約定法律效力如何?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有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婚前財產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在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口說無憑,尤其在當今民事審判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證據的首要規則,無論是哪一方,在沒有雙方簽字的書面文字的情況下,聲稱財產事先有約定是蒼白無力的。而形成書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約定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二)婚前財產約定內容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為了增強婚前財產約定作為證據的證明能力,當事人在訂立婚前財產約定后可能還會到公證機構辦理婚前財產公主,那么怎么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辦理的程序是怎樣的?下文將為您詳述:(一)準備申請材料。這些申請材料包括: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二)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請。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三)公證處審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四)雙方當事人當面簽名。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法律客觀: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是可以就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于某一方,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于雙方。總之,只要是夫妻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作出的婚前財產約定,法律都會承認其合法性,婚前財產約定就是有效的。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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