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由于精神病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或者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獨立的判斷甄別能力,所以不適合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時,有一方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另一方采取欺騙或者隱瞞的方式離婚的,發現后可以選擇起訴要求法院撤銷民政部門核發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三條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和精神病人離婚不能協議離婚,因為協議離婚要求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一旦精神病人被認定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雙方就不能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除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意志正常時,其配偶就可以與其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法律客觀:精神病人能不能協議離婚,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正因為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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