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但在實際的婚姻生活中,基于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復雜性,夫妻雙方很容易產生各種小摩擦,從而導致一些糾紛。家庭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1、財產糾紛;2、離婚糾紛;3、子女撫養的糾紛;4、贍養糾紛;5、監護糾紛;6、扶養糾紛;7、贍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
婚前子女撫養協議書是有效的嗎(婚前約定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