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查對方財產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一、離婚如何收集財產證據 1、離婚案件可以通過詢問、調查、拍照、錄音等方式進行收集財產證據,如房屋的產權證、銀行卡、轉賬記錄、存折、證明享有債務的借款合同、借條,或者是證明負有債務的欠條等。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離婚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3、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所以,如果孩子兩周歲以下的南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小,孩子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應盡可能舉證自己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八周歲以上的,如能獲得孩子愿意跟隨男方生活的意見,將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非常有利。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會做財產調查嗎
法律分析: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沒有一方的申請,不會主動調查。如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會決定調查的,會采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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