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
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或協議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種情況就是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 雙方自愿離婚 ,或者是一方要求離婚的話。 當事人所在部隊的領導或者是政治機關,首先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并且也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要有政治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以后。才可以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或者是向法院來 提起離婚訴訟 。 第二種情形,配偶中一方是軍人,另一方不是軍人,并且是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要有所在的部隊的政治機關的領導,要是情況進行調解,如果已經符合了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并且夫妻雙方也同意了的,政治機關也可以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果軍人一方是堅持離婚的話,對方堅決 不同意離婚 ,部隊也可以傷情對方所在的單位或者是所在地方的有關部門去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還是無效的話,這個時候政治機關就要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地方法院來提起離婚訴訟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的形式一般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就比較簡單,只要雙方協商好之后,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一、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條件軍婚是比較特殊的,如果要和軍人離婚,就要征得軍人本人的同意。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一)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二)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后,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四)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五)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二、婚離婚程序有哪些(一)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二)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三)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1、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2、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以上就是關于軍婚離婚程序有哪些以及軍人離婚的條件。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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