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先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處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未成年人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例如被判刑勞改),由下列人員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順序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上述三種人經過協議確定監護的,不受先后順序的限制;
未達成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能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監護人的先后順序進行指定。無上述三種監護人或上述三種監人均無監護能力的,由該未成人的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但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被宣判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的順序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無上述五種監護人或上述五種人均無監護能力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有。關于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關于 無民事行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 的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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