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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形式有哪些(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是)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7 22:01:00

婚姻自由有哪些具體內容

根據最新《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也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如: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括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括
法律分析:
1、犯罪主體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2、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3、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衍生問題:
結婚領證需要什么資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準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父母干涉婚姻自由嗎,有哪些行為?

答:我國結婚素有“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說法,在古代相中了哪家姑娘就要差媒人拿著自家的彩禮上女方家去提親,這就是媒妁之言,要是女孩子父母對你滿意了愿意讓你當女婿了,那么也就有了父母之命,這媳婦你就可以迎娶過門了。這樣的情況下,父母之命大于結婚雙方的意愿,自然是多了不少毫無感情的夫妻。到了現在,自然不可全然服從父母之命,父母的同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不僅如此,我國保障婚姻自由,父母不可干預、強迫、阻撓子女結婚。
一、我國保護婚姻自由,男女雙方結婚不必然需要父母的同意,而且父母不得強行干涉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強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說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男女雙方結婚,不得強行阻止男女雙方結婚。婚姻自由可以說是婚姻法需要保護的最高價值了。因此,登記結婚的時候只需要男女雙方自愿,出于雙方真實意志,并不需要其父母同意雙方結婚。
二、違反婚姻自由制度的行為
  (一)包辦、買賣婚姻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這是從另一個方面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必要補充。
  1、包辦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枉顧婚姻當事人的意愿,為其包辦婚姻,古代的婚姻基本都是父母包辦,如指腹為婚、娃娃親等,特別是女子,在婚姻面前能夠表達自己意愿的情況很少。
  2、買賣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將乙方當事人的婚姻與另外一方或者其父母作交易,強迫其締結的婚姻,也是違背當事人意愿,是違法婚姻自由制度的。和現在一些有錢人、有權人的政治、經濟聯姻又有所區別。
  (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除了父母或其他人做包辦、買賣婚姻之當,還有父母干涉男方到女方家入贅、反對同姓之人結婚、父母或家公家婆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等,干涉同性結婚也應當是干涉婚姻自由之列,但是由于我國仍未允許同性結婚,也許仍未有維權之徑。除了干涉結婚的自由外,干涉婚姻自由也包括干涉離婚的自由,就是說夫妻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離婚或不離婚,雙方父母或其他人不得強迫其離婚,也不得阻撓其離婚。現實中,有男方家人不喜歡媳婦而多番逼迫孩子離婚,也有當女兒想要離婚時為了顧全臉面等原因多番阻撓的,這些強行干涉子女或他人離婚的行為,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規定的。
三、雖然父母的同意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但是還是要尊重父母的感受
  這樣說,不是說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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