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于婚約財產糾紛
我朋友在07年正月由親戚介紹和他男友認識,半年后男方要求結婚,但是都不夠法定年齡,,于去年9/16在家結婚,沒有登記他家說等年后在補,男方給了我朋友3萬元錢說以后生活用,雙方也都操辦酒席,但是在今年三月,男方提出分手,6個月時間男方只工作一個多月,其它時間都呆著,現在還把我朋友告了,說他們只非法同居2個月,女方提出的分手,還說向女方要錢女方不給,沒有一句實話,請問法院會怎么判啊,他家有點勢力,官司是不是對我朋友不利啊,還有限期舉證怎么弄啊,證人出庭還是寫證明啊??這個月29號就開庭了,他家不知道用什么手段讓媒人做了證說是3萬元錢不是男方主動給的,是女方借機索要的。懇請各位懂法的給指點一下,還有最壞的結果是什么,不是真的給他3萬吧,那女方不是很慘,女方的損失誰來承擔?根據婚姻法第八條 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因此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按同居關系處理
舉證期限是有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雙方協商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的 提交證據材料的期間
根據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也就是基本上是敗訴
證言的效力沒有證人當庭作證高啊 有證人的話建議出庭
至于判決問題 我查閱了相關法條沒有找到相關規定
有個模糊印象是婚前的彩禮 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 應退還
男方提出不應退還 有相關的案例你可以去找出來看看
個人認為這個應該是贈予的財產 法理上說是不應返還的
建議你趕快請律師 沒能完全回答你的問題 分數你留著吧
我也很想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來幫你高分懸賞吧 請高手指點
已經懸賞了你可以去 高分懸賞婚前彩禮問題的法律規定與法理解釋中看
婚約財產糾紛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觀:
婚約財產糾紛 怎么處理:一、婚約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一)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法律不提倡訂婚但是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愿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 (二)婚約 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并不必須征得對方同意。 (三)因為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到法院一般會受理法院的考慮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特別指向婚約。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情侶雙方互贈禮物是常見的事。一旦雙方分手,贈送的禮物是否歸還,首先要準確確定贈與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屬于彩禮,是基于風俗習慣定親所用,則應當予以歸還;如果屬于價值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檔耐用品(攝像機,彩電)等,屬于與結婚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則是附條件的贈與,也應當返還。如果財產出現正常的損壞或折舊,一般不考慮支付賠償。至于情侶之間平時正常外出消費或購買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處理。因此,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情況,引導雙方區別對待,就可以有效縮小雙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達成一個合理的調解方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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