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共同財產指哪些?
一、 離婚 共同財產 指哪些 新 婚姻法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 1、 工資 、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 外資企業 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 專利 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關于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 繼承法 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 法定繼承人 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 遺囑繼承 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 債權人 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個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財產 。 2、一方負有法定 扶養 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的。 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急需大量的醫藥費,夫妻也有共同財產,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財產,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綜上,我們了解到通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收入,往往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其中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比如,如果一方父母明確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財物,那么就算是例外情況,此時按照一方個人財產對待處理。
離婚分割財產包括了哪些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歸個人的,婚后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均分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共同財產,夫妻各占一半。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哪些
法律分析: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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