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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是什么意思(離婚訴訟管轄是什么意思)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8 11:18:42

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

法律主觀:

離婚案件的管轄:(一)國內離婚管轄1.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后,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2.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經常性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3.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二)香港離婚案件管轄權本案香港居民到內地進行離婚訴訟,內地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號《關于原在內地登記結婚后雙方均居住香港,現內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們離婚訴訟的批復》規定:“對于夫妻雙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現在發生離婚訴訟,如果他們向內地人民法院請求,內地原結婚登記地或原戶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港澳同胞離婚訴訟特殊管轄所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亦即在案件管轄上一般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和終審權作了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對涉及香港居民案件的管轄,應遵循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于民事爭議解決和相互尊重,充分協商,不爭管轄,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法律客觀:

離婚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一般規定是: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生活當中被告經常居住地也經常變換,如此情況下解決離婚訴訟管轄問題就變得復雜許多了。總結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涉外離婚情形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說到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其實一般都是指訴訟離婚,因為協議離婚的夫妻并不需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只需要按照規定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而對于訴訟離婚的夫妻而言,此時就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那我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呢?

一、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于軍婚的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關于涉外離婚案件管轄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

一、離婚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⑴、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⑶、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被監禁,由哪個法院管轄?
1.一方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應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管轄法院一般原則
1.被告的住所
離婚案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訴訟實踐中更為常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的住所是指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上注明的地址,即賬戶所在地。如果被告的戶口所在地是他通常居住的地方,那么案件將被起訴到被告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這是簡單明了的,在此不再重復。
2.被告的慣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提供被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到派出所查詢被告的戶籍信息。如果被告已經在北京申請了暫住證或居住證,戶籍信息查詢可以顯示該登記信息。登記信息上顯示的臨時居住地址或在北京的居住地址可以作為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被告可以向其慣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該信息的打印頁上加蓋警察局的公章。
(2)如被告未在北京申請暫住證或居住證,由被告居住區的居委會或物業出具《居住證明》,證明被告在該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該證明也可作為被告慣常居住地的依據,從而在北京提起訴訟。
3.原告的住所或慣常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因身份關系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關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蹤的人的地位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如果被告有上述第(一)-(四)種情況,他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慣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應當指出的是,原告在向自己的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證明被告符合上述條件。例如,“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需要提供監禁證明來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條規定: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因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而不被居住國法院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都在國外結婚,現在在國外定居,而居住國的法院認為離婚應在國籍國進行,雙方可以向一方的原居住地和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3.一方住在國內,另一方住在國外——國內一方的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條規定,如果一名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而另一名居住在中國,則由國內公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外國當事人向居住國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雙方中的一方已在國外定居,而另一方仍居住在該國,無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該國一方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雙方可以向對方在該國的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在國內法院提起訴訟時,有必要提醒原告提供外國當事人在國外居住的證明,如出入境記錄等,否則國內法院無法知道案件是否在對方當事人在該國居住地的管轄范圍內。
雙方都在國外,但尚未定居——任何一方在該國的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條規定,如果中國公民雙方都沒有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都住在國外,但不屬于定居情況,他們應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在該國。
第三,拖延時間的“利器”:管轄權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只有兩項100多字的規定,賦予被告在民事訴訟辯護期間將案件提交其他法院管轄的權利。然而,它在實踐中經常被濫用,嚴重背離了立法宗旨。
四、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五、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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